河北民警为寻性刺激掐死歌女 二审维持6年刑 2008-09-03 14:21
据 网易新闻 报道: 河北民警为寻性刺激掐死歌女 二审维持6年刑
核心提示:河北沧州河间民警张东岳与一名歌女在轿车上发生性关系时,为寻求刺激,张东岳手掐歌女颈部致其死亡。2007年9月,张东岳一审被判6年有期徒刑。死者家属不服上诉,最近,沧州市中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、维持原判的裁定。查看全文>>
我对这条新闻的看法是:
根据本案可以看出,该民警作为国家执法人员,应当认为该行为会至被害人死亡,不属于过失,并且该死亡结果和被告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,虽然后来积极抢救,但还是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,属于中止未果,达到了主客观相一致, 如果被害人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那么该案可以认定为:故意杀人罪,应当判处死期,无期徒刑,10年以上有期徒刑,情节较轻的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如果违背被害人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的,应当属于强奸罪致人死亡的加重结果犯,按照我国强奸罪从重处罚。 法院错误在于:1、定罪量刑错误。2、被告人给被害人的赔偿不能作为侵犯人身权量刑轻重的尺度,否则有钱就可以逃避刑事处罚。 3、被告人应当给予被害人家属的民事赔偿,不应该被法院驳回。4、人民检查院应当启动法律监督程序,对此案以适用罪名错误及量刑过轻提起抗诉。